(一)“中航油事件”回顾 2003年下半年:中国航油公司(新加坡)(以下简称“中航油”)开始交易石油期权(option),最初涉及200万桶石油,中航油在交易中获利。 2004年一…

(一)“中航油事件”回顾
2003年下半年:中国航油公司(新加坡)(以下简称“中航油”)开始交易石油期权(option),最初涉及200万桶石油,中航油在交易中获利。
2004年一季度:油价攀升导致公司潜亏580万美元,公司决定延期交割合同,期望油价能回跌;交易量也随之增加。
2004年二季度:随着油价持续升高,公司的账面亏损额增加到3000万美元左右。公司因而决定再延后到2005年和2006年才交割;交易量再次增加。
2004年10月:油价再创新高,公司此时的交易盘口达5200万桶石油;账面亏损再度大增。
10月10日:面对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的中航油,首次向母公司呈报交易和账面亏损。为了补加交易商追加的保证金,公司已耗尽近2600万美元的营运资本、1.2亿美元银团贷款和6800万元应收账款资金。账面亏损高达1.8亿美元,另外已支付8000万美元的额外保证金。
10月20日:母公司提前配售15%的股票,将所得的1.08亿美元资金贷款给中航油。
10月26日和28日:公司因无法补加一些合同的保证金而遭逼仓,蒙受1.32亿美元实际亏损。
11月8日到25日:公司的衍生商品合同继续遭逼仓,截至25日的实际亏损达3.81亿美元。
12月1日,在亏损5.5亿美元后,中航油宣布向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令
(二)案例剖析——分析风险形成
中航油(新加坡)在这场腥风血雨中其实从一开始就种下了毁灭的种子,因为其从事的期权交易所面临的风险敞口是巨大的。就期权买方而言,由于风险一次性锁定,最大损失不过是业已付出的期权费,但收益却可能很大(在看跌期权中)甚至是无限量(在看涨期权中)(如图1)。相反,对于期权卖方收益被一次确定了,最大收益限于收取买方的期权费,然而其承担的损失却可能很大(在看跌期权中),以致无限量(在看涨期权中)(如图2)。至于在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等方面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大致相似,只是期权风险可能还会涉及更多的法律风险与难度更大的操作风险。中航油(新加坡)却恰恰选择了风险最大的做空期权。
期权交易本身的高风险性使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中航油暴露在市场风险极高的国际衍生交易市场中。国际上,期权的卖方一般是具有很强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大型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而中航油(新加坡)显然不具备这种能力。由于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从事的是场外期权交易(即OTC交易),交易双方都必须承担比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更大的信用风险,然而中航油(新加坡)的交易对手却是在信息收集和分析技术方面占绝对优势的机构交易者,其必然会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垄断地位来获利,几乎将信用风险全部转嫁到中航油(新加坡)身上。加上中航油所雇用的交易员竟全是外籍交易员,机密全部暴露,营运风险加剧,在这种强势对手面前,公司无疑处于绝对劣势地位。总裁陈久霖的贪婪心理导致了公司严重违规操作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因为其从事的石油期权投机是我国政府当时命令禁止的。1999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2001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中航油的期权交易远远超过远期套期保值的需要,属于纯粹的博弈投机行为。

责任编辑:刘健伟

作者: 博易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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