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规则要求,严格执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工作制度和流程,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自然人投资者实际情况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指导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一节 评估流程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估:
(一)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识别;
(二)要求投资者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
(三)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四)指导投资者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对其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五)确认投资者资产管理账户起始委托资金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节 投资者身份识别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及其他市场开户管理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验证投资者身份信息,审查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禁止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属于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期货公司不得为前述单位或人员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 期货公司确认投资者属于本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和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查询投资者诚信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节 委托资产合法性要求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书面承诺。
承诺书采用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中的标准格式,承诺委托资产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确认该投资者资产管理账户起始委托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方可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四节 自然人投资者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身份、资金来源、诚信状况等进行承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10分、65分、10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酌情扣减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投资者各项得分,并计算总分,确定是否向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期货公司不得与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复核人员、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
第五节 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指导投资者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了解投资者所属行业、风险偏好、资金来源等情况,重点评估其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应当由本人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机构)》。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的评估情况,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策略和服务。
投资者选择的投资策略和服务明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经期货公司提示后仍坚持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书面确认其投资意愿。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合同期满双方决定续约的,期货公司可以对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重新评估,过往的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中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参考《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确定。
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的范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9月27日起发布实施。
附件:
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自然人)
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机构)